1. 類別
(a) 普通高齡津貼 (2005年:每月津貼金額為625元)
年齡在65至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。(有關入息及資產限額的資料,可向本署的任何一間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)。
(b) 高額高齡津貼(2005年:每月津貼金額為705元)
年齡在70歲或以上。
2. 津貼金額
各項津貼均依照劃一金額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。
3. 申請辦法
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﹐或用電話﹑傳真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﹐亦可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。在接到申請後﹐社會保障辦事處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。
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,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,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。
4. 津貼的發放及津貼金額
申請人應得的津貼金是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(如由其他機構轉介,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)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,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。各項津貼均依照劃一金額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。本署印備有關津貼金額的單張,以供取閱。
5. 付款方法
津貼金通常是按月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/受委人指定的銀行戶口。在特殊情況下,本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。
6.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
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90天,則該年度可離港最多240天而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。
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90天,他/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,他/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。
7. 服務費用:無需任何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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